zhǔ

主客


拼音zhǔ kè
注音ㄓㄨˇ ㄎㄜˋ
词性名词

主客

词语解释

主客[ zhǔ kè ]

⒈  官名。战国时已有此官,秦及汉初称典客,为九卿之一。武帝时称大鸿胪。汉成帝尚书置客曹,主管外交及处理民族间的事务。东汉光武分为南北主客二曹,晋分左右南北四主客,南朝单有主客,唐宋因之。明置主客郎中员外郎,为礼部的属司,掌诸藩的朝贡,接待给事等事。清末废。汉时匈奴亦置此官。

⒉  主人与宾客。

⒊  接待宾客。

⒋  货主与顾客。

⒌  犹主顾。

⒍  主要的客人。

⒎  主要与次要。

⒏  军事术语。指作战双方。

⒐  文章的章法之一。又称主宾论。以本题主旨为主,以他物相衬为客。

引证解释

⒈  官名。 战国 时已有此官, 秦 及 汉 初称典客,为九卿之一。 武帝 时称大鸿胪。 汉 成帝 尚书置客曹,主管外交及处理民族间的事务。 东汉 光武 分为南北主客二曹, 晋 分左右南北四主客, 南朝 单有主客, 唐 宋 因之。 明 置主客郎中员外郎,为礼部的属司,掌诸藩的朝贡,接待给事等事。 清 末废。 汉 时 匈奴 亦置此官。

《汉书·匈奴传上》:“而使 郭吉 风告单于。既至匈奴,匈奴主客问所使, 郭吉 卑体好言曰:‘吾见单于而口言。’”
清 王士禛 《池北偶谈·谈异一·六足龟》:“予在主客时见之。”

⒉  主人与宾客。

唐 杜甫 《遣怀》诗:“舟车半天下,主客多欢娱。”
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户无主客,以居者为簿,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”
老舍 《老张的哲学》十:“主客坐齐,不点菜饭,先唱二簧。”

⒊  接待宾客。

宋 张齐贤 《洛阳缙绅旧闻记·梁太祖优侍文士》:“荀鹤(杜荀鹤 )为主客者引入,令趋骤至阶陛下。”
《二程语录》卷十六:“程子 葬父,使 周恭叔 主客。”

⒋  货主与顾客。

清 顾张思 《土风录》:“贸易相与曰主客。”

⒌  犹主顾。

《何典》第四回:“若另寻主客,也终非久长之计。”

⒍  主要的客人。

刘刚 《跟随朱副主席的日子》:“客人共有四个,上午就请来了,主客是敌两个团长,并无团副或副团长。”

⒎  主要与次要。

清 杨伦 《杜诗镜铨·凡例》:“杜 集诸人酬唱诗附载集中者,向与本文平列,未免主客不辨,今改用低一格写。”
潘天寿 《听天阁画谈随笔·布置》:“画事之布置,须注意画面内之安排,有主客,有配合,有虚实,有疏密,有高低上下,有纵横曲折。”

⒏  军事术语。指作战双方。

唐 李华 《吊古战场文》:“主客相搏,山川震眩。”
《孙子·谋攻》“倍则分之” 何 氏注:“主客力均,善战者胜也。”
清 夏爕 《中西纪事·朱贵庙碑》:“主客之地形既异、声援之犄角无闻。”

⒐  文章的章法之一。又称主宾论。以本题主旨为主,以他物相衬为客。

国语辞典

主客[ zhǔ kè ]

⒈  主持接待宾客的人。

宋《二程语录·卷一六》:「程子葬父,使周恭叔主客。」

⒉  主人和宾客。

唐·杜甫〈遣怀〉诗:「舟车半天下,主客多欢娱。」
清·郑燮〈范县署中寄舍弟墨第四书〉:「彼称我为主人,我称彼为客户,主客原是对待之义,我何贵而彼何贱乎?」

如:「主客尽欢」。

⒊  主要的客人。

如:「他是今天的主客。」

⒋  职官名。掌管接待外国使节的事,至清末废。《史记·卷一二六·滑稽传·淳于髡传》: 「乃罢长夜人饮,以髡为诸侯主客。」

分字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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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句


1.二百十六、这种政治上的转变虽然可说是不得已而为之,但并不是偶然发生的,是在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促成下,岑春煊一直能够与时而变所导致的结果。

2.秩序是主客观之间的一致;是在事物中发现自我的精神。

3.实践都是目的性的实践,都是由活动目的所指引和支配的。实践都是对象性的实践,都是要改变某种形式的主客观事物或其存在状态的。实践都是制度性的实践,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并遵循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进行的。

4.这种政治上的转变虽然可说是不得已而为之,但并不是偶然发生的,是在主客观两方面原因促成下,岑春煊一直能够与时而变所导致的结果。

5.然而单个句子有时很难判断被动句的“利害”关系和主客观性。

6.一百十四、这是因为,主客观统一的责任制的确立,一方面使犯罪人所受的是依法应受的惩罚,从而赋予了刑罚以公正性,使罪有应得真正成为了一种法律理念,避免了刑罚因被滥用而导致的不公正。

7.门主客气了,我与七弟亲若手足,自会照应。

8.毋庸置疑,尽管主客双方在法治传统、裁决机制和资源等方面都有差异,但在忠于职守和使命方面却是一致的,这一点彼此之间深有同感。

9., 实践都是目的性的实践,都是由活动目的所指引和支配的。实践都是对象性的实践,都是要改变某种形式的主客观事物或其存在状态的。实践都是制度性的实践,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并遵循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进行的。

10.这是因为,主客观统一的责任制的确立,一方面使犯罪人所受的是依法应受的惩罚,从而赋予了刑罚以公正性,使罪有应得真正成为了一种法律理念,避免了刑罚因被滥用而导致的不公正。